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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生就是博尊龙凯时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2-26 12:05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011043145/2023-10082 分    类 科技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2-12-26
文    号 鄂科技规〔2022〕9号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要求,引导和推动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省科技厅对2019年发布的《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2年12月26日



深入贯彻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要求,引导和推动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坚持把创新摆在事关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我省三高地、两基地”建设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以应用开发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为重点,着力打通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化之间的通道,着力破除制约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公共性与盈利性兼顾的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湖北推动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到2025年,全省建成新型研发机构500家以上,力争实现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50%,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聚集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形成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新态势。

三、功能定位与重点任务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a、b、c、d、e五类:a类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b类为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c类产业技术研究院、d类为专业型研究所(公司),e类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其中b类、c类和d类的新型研发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

(一)a类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是由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院所、其他社会机构共同组建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主要以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为导向,以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为牵引开展联合攻关,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带动创新链产业链融通发展,切实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全面提升领军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整体竞争力

(二)b类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地方政府引进的省外(境外)相关领域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牵头,联合我省本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共同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实体,是技术研发交叉集成与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集成的“双集成”新型创新载体。综合集成研发、熟化、孵化、转化、资本化、产业化等“一研五化”功能。

(三)c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地方政府主导,高校、科研机构为支撑,整合行业内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企业,“无编制、无级别、无经费”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实体。主要面向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d类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五)e类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可以设在企业内部,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实体。主要面向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等创新活动,旨在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提高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四、备案条件

(一)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

1.领军型企业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联合创新。

2.首席科学家应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为领军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3.成员单位由企业、高校院所、其他社会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组成,一般不少于7个,其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少于5个,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少于2个。成员企业中多数应为湖北省内注册的创新型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为领军企业供应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与领军企业存在紧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上下游产业配套,且该企业不能是领军企业的子公司(控股公司);高校院所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研发水平;其他社会机构包括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

4.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体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合体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利益保障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

(二)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

1.应为湖北省内注册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实体。

2.由地方政府引进的省外(境外)相关领域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牵头,联合我省本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以领军人才团队为核心,鼓励人才团队持大股(持股60%以上),各投资方可以货币、固定资产等多种形式出资构成。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作价入股。

3.领军人才应当是学术造诣高、在产业领域内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优秀科学家,其带领的科研团队结构合理,拥有核心技术。

4.参与组建的企业应当是行业内优质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

5.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拥有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6.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搭建“董事会+运营管理公司+产业创投基金+产业研发与转化服务中心”的组织架构。

7.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和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组织机制。建立开放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2.所涉产业应是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省内产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

3.所在地政府主导,有相应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和运营经费投入。

4.参与组建的企业应为产业内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实施条件。参与组建的龙头企业原则上占股不超过30%。

5.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机构具有相关技术领域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

(四)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1.依托单位应为湖北省内注册的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

2.依托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与收入来源。

3.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 人才团队以货币形式出资,持有50%以上股份。

5.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6.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

7.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8.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五)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1.企业在湖北省内注册,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

2.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

3.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4.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

5.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在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三年内不少于100万元

6.优先支持尚未设立研发机构的省内规上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备案程序。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研究院三类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实行“一事一议”,条件成熟的申报单位,可由所在领域领军企业或所在地政府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论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和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两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应根据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申报通知,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经审议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下达正式备案通知。

(二)绩效考核。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同类别,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机构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与转化、企业孵化、科研条件资源、人才引进与培养、对外科技服务科技金融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对绩效考核不合格单位,列为整改对象。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摘牌。对年度绩效评价过程中,未及时提交自评报告的新型研发机构,其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由于企业注销、濒临破产、股权变更等原因未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摘牌处理。

(三)制度保障。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科技型企业同等资格待遇;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新备案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可给予定向委托项目,支持其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统计调查,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重大事项报告等。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机构安全、财政项目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北省科技厅2019年12月30日发布的《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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