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省科技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3-27930 | 分 类 | 科技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日期 | 2023-10-24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1 |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相关活动,或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开展活动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使用实验动物以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离开实验动物设施的动物严禁返回原饲养区域。 | 初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 予以教育规范。 |
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 予以警告。 | |||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
2 |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未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的;违法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对实验动物进行全流程溯源管理,严防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实验动物流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 | 初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 予以教育规范。 |
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 予以警告。 | |||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
3 | 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未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实验规范的,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初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 予以教育规范。 |
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 予以警告。 | |||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
4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 对直接接触实验动 物的工作人员,未定 期进行专业培训、组织体格检查的,或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未及时调换工作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操作规程,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达到岗位要求。 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健康与安全,并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即时调整调离不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 初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 予以教育规范。 |
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 予以警告。 | |||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附件: